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
 
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a}*],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审计方式 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 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职责和作用 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接受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