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主要包括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各种资产的取得,领用计提折旧、报废等经济事项。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主要指各类债权、债务的产生,结算等经济事项。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主要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资本与基金的增加,使用等经济事项。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主要包括取得收入,支出成本与费用等经济事项。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主要包括利润或者结余的计算以及分配等经济事项。
 
  (七)其他事项
  除过以上类别之外,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