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全部一次性报考。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财政厅在全省当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结束后20日内,在网上公布考试结果。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具体报考办法、考务规则等考试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
第十四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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