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本级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务。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考试和管理等工作。
附件:《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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