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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