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5人以上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开展远程教育的资格以及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资格。
(二)拥有为2个以上地区提供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服务经验,能够提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课程数量不得低于100门,累计课时不低于500学时;每年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财经法规制度及会计改革需要,可新增有关网络培训课程。
(三)拥有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具有完善的教学支撑系统和相应的硬件条件,能够容纳2万人同时在线学习视频课程;
(四)拥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及服务专线,能够满足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的专门技术、售后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或对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备案;远程网络化教育培训机构须向财政部门备案。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各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可根据本系统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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