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及自治区会计学会组织的培训;
(七)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推荐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或参加自治区会计学会组织的征文活动发表会计类论文入选《优秀论文选》。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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