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全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区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七)指导、监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八)监督、检查全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地区除高级会计师、总会计师等高级会计人才以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五)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六)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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