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手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原有职务、级别。
  1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2.行政责任 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13、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2)《商业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封存记录等资料;冻结资金;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4)《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5)《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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