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9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9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注意: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捡到的空白支票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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