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来说,法人的票据能力在法律上并无严格的限制,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但自然人就不同了,自然人可以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却不一定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取得该票据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见,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人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
例题:A将票据让给B(14周岁),B又将票据转让给C。C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谁追索。
案例分析: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务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行为无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票据行为人进行票据行为时,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欠缺。如果票据的形式虽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但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应认定该类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一项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将影响该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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