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产生,是以出票人作成票据为依据;票据权利的转让,以背书人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票人提示票据为前提。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的发生和行使与票据是密不可分的
2.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转让其票据权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或以背书的方式行使,无须通知债务人或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善意的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上的权利瑕疵。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文字以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主张权利的根据。
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可以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行使票据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原因负证明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制作、记载事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行使,方能产生票据效力。如果票据的制作、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该票据即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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