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财政局文件
  揭市财会〔2014〕15号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将培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学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三、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督促本单位财会人员按《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课程,并为财会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四、根据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系统要求,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将无法办理调转手续。
  五、培训方式:全市全面推行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方式,会计从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面授培训或远程教育培训。有关远程教育培训将采取全市统一互认方式(远程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二)。持证人员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六、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面授、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考核,杜绝发生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
  七、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2014年4月15日之前将本地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附件1. 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2. 2014年揭阳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201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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