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
范围种类 |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持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提示】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审计报告也不属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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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移交 | 1.归档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当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 2.移交 (1)会计机构在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清册。 (2)无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机构继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不能是出纳) (3)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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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9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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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程序予以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1)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会计档案销毁前,需要有指定的监销人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 (2)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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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 | 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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