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税一》基础考点: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