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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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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限量限额发售
限量: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限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6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增购预征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