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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二节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内容。
【基础考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类型登记条件出口货物的行为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单位或个体户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7项内容。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出口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
增值税处理适用情况
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
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征税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