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详细问题描述: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以上所说的不太理解,特别是“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是什么意思?能否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答疑老师回复:
比如某电力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除0.52元/度外,还要按0.01元/度收取当地政府规定应收取的环境保护基金,这个与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比如,代销燃气灶,获取的手续费,跟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要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