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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的转移
  (二)债的消灭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9节债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一种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②存在有效的债权;
  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的特点;
  (3)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
  (4)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1)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二)债的消灭
  1.抵销
  在法律上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
  (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
  (2)双方的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2.提存
  (1)适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迟延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残废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继承人或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3)提存的费用负担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4)必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3.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