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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的内容。
  【基础考点】: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二)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3.拍卖
  (1)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拍卖人落槌即同意与最后报价人成交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2)应买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后,在其他应买人报出更高价前维持其拘束力,应买一旦作出“不得撤销”。
  4.商品陈列待售
  陈列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属于要约(如自动售货机);陈列如果只起招徕顾客作用的,属于要约邀请(如街市叫卖)。
  5.寄送商品价目表
  一般情况下,寄送商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
  6.广告
  一般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要约。
  7.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013年新增)
  4.对于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5.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