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