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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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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九章耕地占用税第四节税收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