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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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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9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