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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其划分(熟悉)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有三个基本特征: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因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购入的债券,不能是股票。
  (2)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3)属于非衍生金融资产。
  2.在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注意: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通常指出售或重分类部分达到或超过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5%的情形,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注意:这是惩罚性规定)。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因为已经基本持有至到期,就不惩罚了。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通常指该投资收回部分达到或超过初始本金总额95%的情形)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比如,购入的是有赎回权的债券,发行方不断赎回后,将剩余部分出售,不属于“违约”,不惩罚。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即本来计划将债券持有至到期,但发行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倒闭,被迫出售,可以不受惩罚;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由此可见,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惩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和核算(掌握)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包括取得投资时、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三个步骤:
  1.取得时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账务处理是: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即: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即面值)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购入时)
  2.持有期间
  持有期间主要有二件事:期末计提利息和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1)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计算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 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利息的计算公式是:
  ①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票面利率×期限
  ②利息收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