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马上开始啦!高顿网校小编特意为各位考生汇总了备考技巧及考试注意事项,希望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规定
  考点是征税范围的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二、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考点是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形式,一般以选择题形式通过具体例子出现。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概念与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营业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其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购买方取得的。
  (二)税务处理方法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1、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 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考点是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体现及税务处理规定,要注意与兼营行为的区别,一般以选择题形式通过例子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