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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税法的分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一)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内容
  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和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包括
  流转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财产税法――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行为税法――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
  ①.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我国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②.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等
  ④代征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⑤纳税单位:是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征税的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1)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另一种税的原因
  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如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减免税等)
  (2)计税依据
  含义:又称为税基,是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不同税种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般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计税依据的表现形态
  价值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
  实物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如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