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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都需要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然后乘以适用税率,即为计算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税额。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