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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提示】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9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