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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见,偷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三、逃税罪的量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9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