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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园里附设的对外营业的餐饮店,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条及第十五条明确,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浏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公园里附设的对外营业的餐饮店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