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各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陆续开始!高顿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汇总2015年全国各地注册税务师考试*7、最齐全报名时间信息,同时还附带小编精心准备的考试资料、备考攻略以及免费教学视频。给各位考生一个最齐全的备考指南及考试指引。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100)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1.主体
  (1)自然人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解释】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法人
  ①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③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法人是指( )。(2010年)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负责人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法定代表人
  D.非公有制企业组织
  【答案】A
  【解析】(1)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排除选项BC;(2)法人与非法人的划分与所有制形式无关,非公有制、公有制企业组织都有可能是法人,排除选项D;(3)选项A: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独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100~101)
  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2.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对世权关系和对人权关系。
  【解释】(1)对世权关系(如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内容为消极的不作为;(2)对人权关系(如债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义务内容多为积极的作为。
  3.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应权利义务的数量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解释】(1)单一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2)复合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