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想顺利通过注册税务师考试,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和答题技巧之外,还可以关注高顿网校的精品网课,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会计从业知识,高顿祝各位考生考试大捷!进入直播>>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P101~103)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和身份权(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解释1】(1)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2)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其即脱离父母的保护,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3)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如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解释2】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
  (2)财产权(包括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
  【解释】继承权就其内容而言属于财产权,但其取得则基于身份关系。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解释】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4)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解释】社员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里的社员权,即股东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请求权(如债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3)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终止权。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如有针对抵消权的抗辩权。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如债权),是指必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
  4.对世权与对人权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对世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表现为不作为。
  (2)对人权,是指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所负义务的内容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2)非专属权,是指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解释】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解释】王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权是原权利,请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8.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1)既得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形成中的权利),是指只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解释】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例题1·单选题】孕妇甲在人行道上被违章骑车的乙撞倒,甲因此流产。此案中,乙的行为侵犯了(  )。(2007年)
  A.甲腹中胎儿的生命权
  B.甲的人格权
  C.甲的生育权
  D.甲的身份权
  【答案】B
  【解析】(1)胎儿因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乙造成甲流产侵犯的是甲的人格权中的健康权。
  【例题2·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不能转让的是(  )。(2010年)
  A.地役权
  B.债权
  C.身份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C: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属于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2)选项ABD:均为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
  【例题3·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得让与和继承的是(  )。(2011年)
  A.抵押权
  B.知识产权
  C.荣誉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C:专属权(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不得让与和继承,荣誉权属于人身权;(2)选项AD属于财产权、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或继承;(3)选项B:知识产权中人身性权利(如作者或发明人的署名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让与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专属性,可以依法让与或继承。
  【例题4·单选题】王玲向李文借钱,并将自己所有的二室一厅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李文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属于(  )。(2012年)
  A.对人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答案】D
  【解析】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属于支配权。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P103)
  1.民事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2.民事权利的变更。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3.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P103~104)
  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的主要程序是民事赔偿和强制执行。
  (2)公力救济是民事权利最主要、最普遍的救济手段,自力救济仅在特殊情况下方可适用,且须受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