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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合伙企业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178)
  (1)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解释】(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3)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时,先约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协议有没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才看法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010年)
  A.不得用财产权利出资
  B.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
  C.不得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出资
  D.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D
  2.合伙企业财产(P179)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财产份额时,不会破坏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没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②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约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  )同意。(2010年)
  A.所有其他合伙人B.1/3以上合伙人C.2/3以上合伙人D.半数以上合伙人
  【答案】A
  3.合伙事务执行(P179)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①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指定清算人过半数)
  ⑤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例题·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钱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4.重大事项(P179)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强制性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