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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相关人;
  (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自己名义)。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申请)。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考点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行政主体)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考点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1、概念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地位和权利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