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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考点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体现)。
  2.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提示1】行政许可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提示2】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