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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9审刑事案件方面的职责分工或权限划分。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9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6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9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时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工作或学习所在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为辅的原则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