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考试路,各位考生,您准备好了吗?如何快乐高效的学习?高顿网校为广大学员提供财经考试培训课程,请各位考生紧跟网校名师的步伐尽快进入备考复习,让高顿与您共同努力,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梦想成真!我要报名>>
  股票期权和高管股票认购权差异
  国税发〔1998〕9号 ------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所得,并入工资计税
  财税〔2005〕35号----股票期权,按工资计税
  国税函〔2006〕902-----确定股票期权具体的计税方法,明确在不超过12个月内均摊确定税率,单独计税
  国税函〔2005〕482号----明确高管股票认购权,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和一般员工期权核算形成差异。
  国税函〔2009〕461号----对股权激励等进行深入规范,但是计税方法基本思路仍是遵循35号和902号。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