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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备注:典当是出典人(产权所有人)急需资金,用想保留产权赎回权的一中融资行为。由于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无权支配房屋,所以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纳房产税。
  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新增)
  三、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