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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法原则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9章税法基本原理*9节税法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