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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法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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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一》*9章税法基本原理*9节税法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具体分类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
  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