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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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了解)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包括: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两种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相对数核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其他情况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绝对数核定)
  【单选题】(2010年考题)某小型企业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2009年发生成本费用18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60
  B.4.50
  C.4.00
  D.5.00
  答案:D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80÷(1-10%)×10%=2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25%=5(万元)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