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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相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二)准予抵免税款的境外所得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应税所得
  (三)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计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某国(地区)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25%×(来源于某国或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简化公式:某国(地区)税收抵免限额=境内某国(地区)所得×25%
  【解释1】公式中所得是指税前所得,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所得,需换算为税前所得,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一般为25%。
  【特例】(新增)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境外税率(境外应当缴纳并实际缴纳税款)。
  3、确定境外所得实际抵免税额
  设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为a,抵免限额为b,则:
  (1)当a <b时,抵免a,少缴的税款要在国内补缴
  (2)当a >b时,抵免b,(a-b)为多缴的税款,不能退,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
  【例1-4】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在计算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境内、境外所得税总额-境外实际抵免的所得税;另一种方法是:境内所得税+境外应补的所得税
  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同。
  答案:方法一: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       实缴10万      实际抵免10万,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        实缴9万       实际抵免7.5万,
  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50+30)×25%-10-7.5=52.5万元
  方法二: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     实缴10万   少缴,需补缴2.5万,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      实缴9万    多缴不退。
  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5%+2.5=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