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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现代服务业,进口货物。
  2、增值税类型:(生产、收入、消费)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资产:(有形、无形)
  有形资产(增值税)
  不动产(营业税)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营改增)
  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营)
  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
  其他劳务
  3、税率:
  交通运输业11%(陆路、水路、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远洋运输中的(程租、期租、湿租)既租工具又配操作人员。
  邮政业11%(邮政储蓄按金融保险业征营业税)
  部份现代服务业:
  有形动产租赁17%(远洋运输中的(光租、干租)只租工具不配操作人员
  物流辅助服务6%、(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场、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装卸搬运、收派)
  研发和技术服务6%、(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勘测)
  信息技术服务6%(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
  文化创意服务6%(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服务、会议展览)
  鉴证咨询服务6%(认证、鉴证、咨询、代理记帐、翻译)
  广播影视服务6%(节目制作、发行、播映、放映)
  4、征税范围:
  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增值税)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寄售业销售寄售物品(增值税)
  电梯:(1)销售购进的并负责安装保养维修的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产并负责安装(分别计增和营)
  (3)不生产、销售只负责维修保养等(营)
  5、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服务:
  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劳务(矿山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缴纳增值税
  与不动产有关的劳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矿井苍道构筑)缴纳营业税
  公用事业:
  电力公司收取的过网费(增值税)
  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销售量有关的征收增值税)
  燃油电厂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征增值税)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进行电压调节(征收增值税)
  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的拍卖变卖收入罚没收入上缴财征(不征税)
  经营单位拍卖物品再销售的(照章征增值税)
  指定单位将罚没物品按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照章征增值税)
  印刷企业: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纸张由印刷厂提供)按销售货物13%征增值税
  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按提供劳务17%征增值税
  印刷资料、信纸(无论哪方提供纸张,均按销售货物17%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