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运业务的余额计税--注意两个问题:
(1)国航与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的,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运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3.代开发票业务: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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