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4.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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