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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9节 个人独资企业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9顺位清偿。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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