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各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陆续开始!高顿网校为各位考生整理汇总2015年全国各地注册税务师考试*7、最齐全报名时间信息,同时还附带小编精心准备的考试资料、备考攻略以及免费教学视频。给各位考生一个最齐全的备考指南及考试指引。
  第四篇 *9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9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选择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一般的行政争议案件为此类型。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2】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复议前置制度。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解释】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温馨提示:
  高顿网校会在*9时间通知大家,敬请关注高顿网校*7考试动态【提示:“Ctrl+D”收藏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