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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 *9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9审行政案件
  【解释】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中及上、下”。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1】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解释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9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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