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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外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者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6.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
  7.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