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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